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规划未经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确需建设资源保护性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