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