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