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彰、积分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