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军山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进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