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军山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