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