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的;(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