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