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二个月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