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