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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