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