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公开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乡和村庄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