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