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