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合同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