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文物古迹的修缮工作。文物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严格执行古建筑修缮工程技术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文物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在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