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坏、流失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