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