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或提前收回等原因而终止。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