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抵押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