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1%。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