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