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第十二条有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施设备,危害其安全播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