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施设备,危害其安全播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