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六)、(九)、(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在渠道堤上行驶机动车辆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