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加强天然江河、湖泊的渔业资源保护,禁止捕捞、出售、收购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水生禁捕、禁采品种。

误捕国家级、省级和州级保护水生动物的,应立即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