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州、县(市)的国土、计划、环保、血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从事养殖业、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