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垦、占用、围圈、填堵邛海水体、水面、湿地;
(二)挖塘、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引排水;
(三)采砂、开荒、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四)设置排污口;
(五)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建筑垃圾、砂石、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六)在邛海和入湖河流中清洗车辆或者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
(七)通过邛海水域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以及可能产生污染的物品;
(八)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进行船舱清洗作业或者进行船舶水上拆解作业;
(九)在邛海水域经营餐饮娱乐、放养畜禽和设立养殖场所;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