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和湿地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西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范围勘界立桩,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改变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