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邛海流域原始林、飞播林及其他划定的森林保护范围和邛海水源涵养区内居住或者进行种养殖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迁入保护区居住或者进行种养殖活动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并通过有效途径逐步迁出;对开垦的土地,应当退耕还林。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