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侵占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对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觉县、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