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未依法公布的测绘成果。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必须经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