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未依法公布的测绘成果。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必须经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