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