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的税、费收取,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出租汽车税、费的统一代征、代缴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