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集体资产。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