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