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