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乡联社、村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对本社集体资产管理进行监督,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承包合同和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