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事项必须经同级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乡联杜、村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项目投资;(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它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