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事项必须经同级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乡联杜、村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