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由于上级国家机关政策的变更或遇有重大灾害影响,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数额较大时,可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贴。

因国家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自治县财力减收部分,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减收因素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