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有管理本县财政的自主权,自主安排使用依照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地方财政的收入。自治县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财政收入、财政支出项目,确定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自治县设立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用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