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坚持城镇化和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方向,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加快城镇化步伐,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采取特殊的土地、财税政策,吸引域外产业转移和聚集。按照鼓励先进、培育引领示范要求,根据特殊区位、民族特点及自身具备的有关条件,创建国家和省市级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开发区、商贸区、保税区等,上级国家机关应予以政策扶持帮助。

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策。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由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