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1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