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