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