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修正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