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动物饲养场所、交易市场、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以及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