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屠宰、加工、贮存、销售的单位(业户),应当按照规定到县级以上牧业管理部门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禁止无证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