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屠宰加工厂的待宰动物,必须附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者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不得屠宰加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屠宰的动物,必须对其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